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确保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及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本规则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旨在对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包括根据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定义的专用汽车,即在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的车辆。其中,专用汽车根据定义包括具有特定功能的车辆,如第2.1.1.11、2.1.2.3.5、2.1.2.3.6款规定的类型;挂车则涵盖了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符合第2.2.2款和第2.2.3款的定义。
二类底盘是指具有基本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备货物承载装置和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三类底盘则是指仅包含发动机、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主要电器设备,而无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和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许可管理。国家鼓励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采取统一管理模式,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进行指导和支持。
扩展资料
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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